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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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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浴火重生

古人說, 知錯能改, 善莫大焉! 若網友中, 有犯了加拿大逃漏稅的朋友, 請聽我的分析, 並考慮我的建議. 為甚麼我會寫這篇文章呢? 主要是目前政府決心抓逃漏稅, 可也網開一面, 鼓勵自首 (The 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 而這些納稅人會享受優待, 這就是國稅局說的 “給人第二次機會” 。

若是您屬於需要第二次機會的, 就請聽我下列分析:

1. 自首的好處, 就是您必須繳付稅金, 另加利息, 您可能免付罰鍰及被提供訴, 為了 "浴火重生” , 您所要作的, 就是填寫詳細正確資料, 並於簽署RC199 VDP 表格後, 送交您居住地區的國稅局;

2. 在這之前, 您必須了解在國稅局看來,  “自首”的定義, 是要看您有無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您的自首, 必須在還沒被稽核人員盯上之前就採取了這行動;
- 您的案件, 會被罰鍰;
- 發生這需要自首的 “差池”,  至少已超過一年之久了;
- 您的自首, 必須是 “和盤托出” , 是全盤自首。

3. 要知在怎樣的情況下 “自首”才被接受, 就請看下列資訊:

- 您沒實踐加國稅法所規定的納稅人應盡的義務;
- 您沒有申報您賺來的應納稅額 (TAXABLE INCOME);
- 您在申報所得稅時, 扣減了稅法上不容抵扣的項目;
- 您沒有將自員工薪資內的各項扣減, 繳交給政府;
- 您逃漏自客戶收到的 GST/HST;
- 您沒有繳交政府須要的資訊報表;
- 您沒有申報海外收入/所得等。

4. 若有下列問題, 就不能作VDP (自首):
 
- 破產申報者, 不用自首; 
- 不欠稅或政府須要退稅者, 不用自首知; 
- 依各類“選擇” (election) 稅務條例行事的, 不用自首;
- 預先同意的貨物轉讓價格者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不用自首;
- 國稅局完成稽核後, 要求減免罰鍰與利息的, 不用自首;
- 以原價或市價將產業轉讓 (rollover)的, 不用自首;

5. 納稅人可以隱名自首, 但仍須於 90 天內將納稅人的姓名等資料, 告知國稅局;

6. 納稅人自首後, 會收到國稅局的信, 會告訴他/她下一步該怎麼走;

7. 一旦自首後, 就應當儘速支付稅金, 不然利息就會越滾越多;

8. 除了個人 (INDIVIDUAL) 外, 公司行號(CORPORATION), 合夥生意 (PARTNERSHIP), 信託(TRUST), GST/HST 註冊者/負責人等等, 都可自首;

9. VDP 不限制逃漏稅年限,國稅局追索既往, 是沒有年限的;

10. 容許自首的機會, 只有一次, 除非第二次發生類似情形, 是在該自首者無法預期或控制的情況下發生,才有被接收二次自首的可能。

一般說來, 上述自首與逃漏稅(TAX EVASION)有關, 指的不是合法的稅務規劃, 前者屬刑事犯罪, 後者若因積極的稅務規劃而打倒了立法精神, 許多時候必須去法庭解決, 但與EVASION無關,極少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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