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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網友提問:加拿大全球稅的疑問

朱小燕女士:

您好!看了您在網上的許多文章,佩服之至,即專業又公正,條理清晰,分析透徹,因不謀私利,無私奉獻,讓人倍感尊敬。

以下是本人多年擔憂的情況,請朱女士指點迷津。

一、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BC.省, 連續住到2000年取得公民身份,隨後返回台灣直到現在,由於本人英文有限,當時訊問過中僑,但他們的解釋並不全面,所以我一直未辦理非居民的切割手續,直到看了您的介紹,才知道要填(NR73)這一表格,及放棄一些東西,我也一直未報全球稅。我在加國還保留以下物品: a.工卡 b.駕照 c.醫療卡 d.提款卡及銀行戶口,e.銀行保險箱,以外全無。父母尚住在溫哥華。

     1、從2000年回台後我有固定工作,如現在補稅會被追多少年?

     2、台灣的所得稅可以抵扣嗎?是否要經過會計師申報加國政府才會認可?

     3、當非居民返回加拿大定居,如何才能恢復居民的身份,應如何做,有什麼條件及制?

             例如:

        a. 入境是否要辦簽證?

  b. 駕照是否要重考? 等等

4、我現在還收到退稅款,像我長期住在台灣是否要通知國稅局停止付款,我並非為了這些退稅款,只是不知道應該怎麼做。

二、我太太一同和我在1996年移民加拿大,短暫居住後即返台,1996-2000年期間只有少數時間住在加拿大,五年內未住滿二年,還好能順利更換楓葉卡,我在2000年取得公民資格後就回流台灣,我太太從2000年後就一直陪我住在台灣,她也一直未報境外稅,她在加國所保留的物品很少,只有a.工卡 b.醫療卡 c.提款卡及d.銀行戶口。其它全無。

1、如果現在取消a.b.c.d.及填報NR73 表格,是否自動成為非居民? (可否保留一個聯名支票戶口及提款卡?)

2、境外稅有什麼項目可以抵扣? 比如:

   a.我太太在台灣的父母

   b.學童的學費及安親班費用

   c.私人保險費

d.住在加國的父母可否抵扣所得稅,他們有領取老人金,等等。

3、2016年開始是否取消海外所得免稅額?

4、是否和有公民身份的另一半共同住在境外,也可計算入住在加國的時間? (因她還未入籍),同時,可否累積成入籍加國所需的時間?


三、現在台灣有自用公寓和自用轎車各一,都是我太太名下。其它資產不足10萬加幣。

1、如她幾年後定居加國,恢復居民身份,台灣的房產售出後要向加國報稅嗎? 怎麼計算?

2、這筆資金從網路銀行轉來加國會否扣稅?

3、每次匯入加國銀行多少金額才要扣稅?

四、我們倆夫妻的薪資所得在2013年共約加幣6萬五,有倆個未成的女兒和我們同住,可否麻煩朱女士幫忙估算一下我們每年要補繳多少稅?

不好意思,由於稅法煩複,故有太多的疑問,煩請朱女士在百忙之中於以解答,感激萬分!

祝 : 身體健康,平安幸福!

Danny



Hi, Danny:

謝謝來函,更感謝你的誇獎,這多年來,我必須感謝在幕後負責本網站運作的溫成先生,若非他免費為大家服務,即使我有心,也無力維護這部落格,我已年高,有退休俸,因此願意回饋社會為大家服務,但他雖有高職但有家小,卻無怨無悔地在百忙中為大家操勞,才真是我們該感謝的。

接下來,就讓我們來討論正題吧!

中僑是個令我十分敬佩的非營利機構,或許在稅務方面有些不足,但關於您的問題,中僑的責任已成過去,何況是口頭說的,他們沒有責任,而您也無法證明他們須要負責,因此,我們就不去談中僑,而改談加拿大政府。

這裏的政府有個好處,就是賞罰分明,不知者無罪,這是指「沒有蓄意犯罪」的意圖而言,若是蓄意犯罪,就要牽涉不同的條文與罰鍰了

先談 NR73 表格,那是納稅人於離境前填寫的,寫完,送交政府,而政府根據表上所填寫的資料作決定說,證實該納稅人自某年某月起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然而,也有 許多人不填那表就離去的,因這表格不是非填不可

再說,政府單位有時不相互溝通,有時國稅局接受納稅人的申請,讓他(她)返台去當「非加國居民」,不指望這人每年申報所得,但是發放社會福利的單位,卻不知情,還當他/她是加國居民呢! 因而照樣發放福利,主要都是太相信納稅人的原因,誰會相信我們有時向不同的單位會說不同的話?

據我判斷,政府有些單位到現在還以為您是居民,因此您才會這多年來,一直收到所謂的「退稅款」,但我實在搞不清,甚麼是您所說的「退稅款」?是 GST REBATE 嗎? 這種稅是居民與非居民經過申請,才退還的,但您若未申請,不會有這退稅。

因此,我又猜測,您所謂的「退稅」是指 CHILD CARE BENEFIT (CCB)嗎?那是居民才能享有的福利,而您在台定居超過十年,早就是非居民了,問題豈不更大? 您怎能一方面說自己是加國居民,因而這多年來才不向加拿大納稅,而在這同時,又說自己加國居民,因而才領取 CCB,這樣前後說詞不一 ,不就犯了刑法嗎?

您目前在加拿大以居民身份擁有銀行戶頭,顯然您沒通知銀行您已離加返台,因此該行才未將您的戶頭改為非居民戶,加上有工卡等等,或許您就在某些時候,向銀行等相關人士表示您是加拿大居民,因為他們不知您對國稅局說您已是非居民

現在依您信中所說,又希望回過頭來當加國居民,將在台灣工作的收入在加拿大申報,但這是不行的,因為依法,您已是加拿大非居民。
 
說真的,您與家人離境超過十年,早已成為百分之百的非居民了,因此過去十多年來,您才未在加國申報所得,也不曾向加拿大納稅,至於您為何會收到退稅 AND/OR 領取所謂的「退稅款」,我實在不明白。雖然我不知詳情,但根據我多年查稅的經驗判定,我認為您的問題很大,您會被國稅局認為有意圖領取退稅的嫌疑因您現在還在繼續收到「退稅款」。這種情形,若不自首,一旦被查獲,麻煩就大了,可能有牢獄之災,另加罰緩與取消公民身份,上犯罪記錄等

或許您有難言之隱,因此建議你書面向國稅局「自首」,說以往弄錯了,現在請他們「指教」補救辦法,因您早已不是加拿大居民了,我猜他們不會請你補繳所得稅,但會請您退還過去不該得的 CCB 之類收入(或好處),另加罰鍰與利息,因是「自首」,您可試著要求請求免除罰鍰與牢獄之災,除非您永遠不回加拿大,我猜他們也不會去台灣刁難。

至於您夫人,因沒在加拿大住滿時間,還不是公民,但又離境如此之久,若要回來定居,必須重新申辦手續,不能因為與您住在一起,就算居住在加拿大了。

另外,有個重點,敬請記住,加拿大只對居民上稅而不對公民上稅,因此,您住在台灣卻向加拿大政府納稅,根本沒有法依據,加拿大國稅局不會同意,但目前您領取「退稅款」的事實

為保護自己,建議您立即請教稅務律師或會計師代理,依今年七月公布的自首條款(Th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處理 ,或許可免除牢獄之災 與/或 被取消身份等。

其他事項,請待上述問題解決了再說吧!

祝福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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