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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網友提問:非居民稅務問題

朱小燕女仕您好:

我與內人移民加拿大已17年,最近想回流台灣,我已將唯一居住房子過戶給兩個已成年的孩子,並準備關閉所有銀行帳戶、醫療保險及駕照,如此是否可成為非稅務居民?

還有,若回流成為非稅務居民後,將來回來探望孩子,可否住在孩子家?每年來加拿大不可超過183天?

懇請給予解答,謝謝!

敬祝

平安

晚輩 Arthur 敬上


Dear Arthur:

您太客氣, 稱呼我DAISY就行了 。

根據您的來信,我猜你一定已是加拿大公民。既是加拿大公民,您愛住哪就住哪,想回流台灣,不成問題,隨時可回來,愛住多久也沒問題,只要每年不超過183天。

加拿大稅法與許多國家不同,不是根據公民身分課稅,而是根據居民身份課稅。既然離開加拿大,在台灣定居,每年回來探親不超過183天,就沒課稅問題,因為您的身分已變更為非加拿大居民,因住的時間不超過半年,您就不再受加國稅法的約束。 

非居民不依加拿大第一部稅法納稅,只有居民才根據第一部稅法納稅。

離開加拿大後,若是您還會自加拿大取得收入,比如說利息, 紅利, 退休金等,根據稅法第十三部將有預扣稅(通常是25%),由於台灣與加國無稅務協定,您不能享受低稅率預扣稅。

若上述回答得不夠清楚,或您還有問題,請再來信。

祝福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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