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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3年6月28日 星期五

如何決定您的非加拿大居民身分

記得為退休前, 許多人請我代辦加拿大移民, 那時移民加拿大十分熱門, 那知待我退休後, 形式竟然逆轉, 先前來加國移民的人在取得居民或公民身分後, 又紛紛回流, 因此產生了一些問題, 其一就是稅務問題.  由於這是許多網友關心的問題, 同時我也發現不少人被某些 “移民顧問/專家”誤導, 因此特地詳細在這裏向各位作個有細列的報告, 若看過此文後, 還有問題, 只好請寫信給我, 以便再作解答,  但看了這篇文章, 還是情願當 “冤大頭”去 受 “顧問或專家”們的欺騙, 就不能再怪別人, 要怪就怪自己了.

首先, 加拿大第一部稅法只對本國居民依全球收入上稅, 這點與與美國不同. 若您於取得公民身分後, 不再居住加拿大, 這樣就成了非居民, 若是入了籍, 就仍是公民, 因為不居住於加拿大, 就成了非居民, 不用依加拿大第一部稅法依全球收入報稅. 然而, 若是成了非居民後, 您還自加國銀行或債務人收到利息, 紅利, 租金等收入, 就得依稅法第十三部繳稅, 但一般都是付錢的單位, 依法預扣稅金, 因此您拿到的是口稅後的淨得. 至於第十三部稅法第詳情, 就不在這里嘮叨了, 若有網友願聞其詳, 就請寫信給我, 以便再談稅法第十三部.

目前坊間那些不專業或無職業道德的業者,  為了賺錢, 就起了個名詞 叫“非稅務居民”, 因此許多人就繳交顧問費, 每年請 “專家們” 代辦“非稅務居民手續”, 究竟他 (她)們辦的甚麼, 我不知道, 但若您的金錢就這麼被騙走, 未免可惜.  何不將那錢捐給慈善團體, 作點善事? 再說, 弄不好, 反被國稅局盯上, 那就得不償失, 還非向正牌專家求救不可, 而正牌專家的手續費可不是小錢 , 若是您不找人”救命”, 親自出馬, 因為您聽信您假專家的話而弄巧成拙, 有理也會講不清, 因此, 我再次奉勸各位,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不去辦什麼 “非稅務居民手續” 吧!

在什麼情況下, 即使拿到簽證也不能成為加拿大居民呢?

1. 您拿到了居民入境簽證, 卻不入境報到;
2. 若是報了到, 卻未在五年中於加拿大居所中住滿兩年;
3. 就是居民不能犯重罪, 因為可能被驅逐出境或不能取得公民身分.

什麼叫居所呢? 一般說, 是一個人慣常而非偶然居住的地方. 若您的居所在加拿大, 就是加國居民. 作了加拿大居民, 自然就得照加國稅法規定, 依全球收入納稅, 若是您不願照加國稅法規定辦理,  就必須在入境前作妥稅務規劃.

若是入境報到後, 您住不慣這裡, 或有其他原因必須回流或離境, 而沒有切斷與加拿大關係, 還以為自己成了非加拿大居民, 但等到國稅局稽核登門拜訪, 說您因没完全切斷與加拿大關係而欠稅時, 準會嚇一跳.

什麼叫 “與加拿大關係” 呢? 請看下面幾條:

- 有房子在加拿大;
- 有與您同時到加拿大來的同居人或配偶, 及子女在加拿大;
- 有汽車, 家具等私人財產在加拿大, 以及
- 在加拿大有社會關係.

此外, 其他如下幾點也是決定您居留身分的因素:

- 有加拿大駕照嗎?
- 有加拿大銀行戶頭與信用卡嗎?
- 有加拿大健保嗎?

諸如此類, 都是決定您是否加拿大居民的重點, 如果是居民, 您就要申報全球所得, 不然就依非居民身分, 只依加國收入繳稅.

為了讓您進一步了解, 現在引用下面這個判例來說明 Jean Maurice Laurin v Her Majesty The Queen. 這個按例是羅潤(LAURIN)先生說自己是非加拿大居民, 只肯依非居民身分繳稅. 但國稅局卻認定他為加拿大居民, 要他依居民身分納稅,稅局理由如下:

- 羅先生自1996 年起到2000 年八月一日止, 是加拿大航空公司的飛行員, 在那幾年中每年都賺了高薪 (金額從略);
- 他這幾年中的利息收入也不少(金額從略);
- 2000年退休後還有退休金的收入(金額從略);
- 他是加拿大公民, 並持有加拿大護照;
- 他的工作單位設在加拿大三個大都市中 (名稱從略);
- 從1996 年他就在 特渴死和海克斯群島購買了終年居住權, 並與另外兩位飛行員頂下一個提供家具的公寓, 還與他的朋友在加拿大買了車運去 ;
- 他唯一在那島上的巨額投資就是一架電視機, 但他從1997年到2000年都用在美國的行東電話;
- 他已離婚, 但有三個都住在魁北克成年的兒子, 他還有個同居女友;
- 他與女友於1988-1989 年間在魁北克蓋了一棟房屋, 到目前為止, 女友還是讓他住的;
- 他在加拿大有加拿大航空提供的牙醫保險, 醫藥及人壽保險;
- 他也交付加拿大退休金與失業保險;
- 他聘僱了加拿大的稅務師, 律師與醫生;
- 他到1996 年還在使用加拿大銀行;
- 他也買了加拿大的註冊退休金;
- 他在1998 年四月還在加拿大道明銀行開戶;
- 他於1996 年7 月停止使用一家魁北克銀行的信用卡;
- 他於1996 到2000每年分別在特渴死和海克斯群島居住了68, 104, 131,101 及44天;

國稅局的律師說了半天, 得到一個結論, 就是該飛行員並未切斷與加拿大的關係, 因此他應依全球收入上稅 .

法官卻說, 國稅局的律師說了那麼多(廢話) , 不過就是要證明下列幾點:
- 羅先生與女友在這幾年中有同居關係;
- 他幫女友在魁北克蓋了房屋;
- 而那房屋, 他可以隨時回去住;
- 從1996-2000 年, 他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分別為 223, 204,163,188 及195 天;
- 因此國稅局下結論說, 飛行員没與加拿大 “斷絕關係” .

但這位法官卻另有發現, 他的調查結果如下:

- 羅先生幫助建蓋那房子, 但他女友給了他錢, 向他買了過來;
- 他倆 自1993 就分道揚鑣了;
- 1993 年起, 羅先生就取消了健保與汽車保險, 他放棄了加拿大駕照, 改用美國駕照, 1994 年他賣去他的車子, 關閉了加拿大銀行戶頭, 除了剩下一個加拿大航空存入他薪資的那個;
- 1996 年他攜帶兩只皮箱去了貝里斯, 跟著就搬去了特渴死和海克斯群島, 他在那島上開了銀行戶頭,  他用美國友人地址代轉他的郵件, 他買了英國保險公司的保險, 照舊為加航工作;
- 他從未在加拿大每年住滿183天, 他在那島上有投資, 在復羅里達有郵件地址, 駕照及銀行, 但他的工作關係在加拿大;
- 1993-1995 他以非居民身分申報加拿大所得稅, 並要求更改飛行航線, 到東南亞等地;

法官最後下結論說, 羅先生在加拿大沒有家, 而他也很少見到他在門特婁的兒子, 他早已與女友分手, 他雖在加拿大還有朋友與工作, 但這不能證明他居住在加拿大, 每次到加拿大工作, 他輪流在三個不同的友人家過夜. 法官還批評國稅局的說法有誤, 指出那代表國稅局出庭的律師有 “虛張聲勢”之嫌, 說了得半天, 都不能證明那飛行是慣常居住在加拿大, 何況他在加拿大既沒有任何生意上的牽連, 又沒有任何投資, 因此所有國稅局的指證, 說他慣常居住於此 (ordinary residency)是不能成立的.

借著這國稅局慘敗的案例, 希望網友們學會了怎樣成為非居民, 該如何遵照細節, 以便切斷與加拿大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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