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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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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您還是加拿大居民嗎?

許多網友們, 申請到加拿大居民身分後, 就以為 “安” 啦! 從此可享用加國提供的社會福利啦! 其實不然, 天下那有白吃的午餐? 即使那些土生土長, 被我們 “唐人”先民稱為 “鬼老” 的西方人士, 若不按牌理出牌, 也會 “安” 不了.

下列為加拿大稅務法庭 (Tax Court of Canada) 的最新判例, 可教我們從那“鬼老” 的痛苦中學點智慧.  (Archibald C. Bower VS Her Majesty the Queen)

緣起, 包偉爾先生於2007 年與他的同居人和他同居人的女兒移居印尼, 雖然他並未正式領養女孩, 但還是在印尼買了房屋給她母女同住, 並將所有財產權登記到她名下, 此外, 他也像丈夫及父親一樣, 負責她們母女二人的生活. 至於他自己, 在加拿大有銀行戶頭, 又買了人壽保險, 他的退休金會按月存進該帳戶, 供他在印尼的日常開銷.

包先生自己有三個子女, 及數個孫兒女, 都定居加拿大, 雖然他每年都回來看他們, 但他不再負擔他們的生活. 此外, 他自己的家具等大件物品, 都還存放在加拿大, 尚未處理. 他承認, 自己的生活重心已移到印尼去了, 不過, 若他突然病倒, 或他的同居關係破裂, 他仍會回到加拿大來.

因此, 他認為自己還是加國居民, 有權享受加國福利, 諸如兒童稅務福利和購物服務退稅等, 於是就自說自話, 拿了不少好處, 不料卻被國稅稽核發現, 向他追討福利加利息, 而包先生還不知事情嚴重, 竟自己出庭陳情, 不肯花錢聘請律師.

代表國稅部的律師就說, 無論包先生提供的什麼證據和答辯, 我們都認定他是印尼居民, 而且目前他並無返回加拿大的打算,他真正的意圖, 不過是將加拿大當他的保險公司罷了 .

於是庭上就開始分析案情, 首先法官根據前法庭判例Thomson V. Canada (1946) S.C.R209 的分析說, 慣常居民 (ordinarily resident) 的定義, 是指該人通常性, 或一般性, 或習慣性居住的地方; 若屬暫時性的居處, 就是指該人不經常到那裡居住, 只是偶然為之, 或停留數日的短暫拜訪的地方…

庭上又採用The Queen V. Reeder (1975) C.T.C. 256 , 75 DTC 5160 的按例分析說, 該判例寫得一清二楚, 在決定納稅人為何處居民時, 應依下列作考量根據:

- 納稅人過去與現在的生活習慣;
- 在聲稱自己是該地居民的同時, 要了解納稅人通常在該地停留的時間長短與習慣性 ;
- 納稅人與那地方的關聯性;
- 納稅人與其他地方的關聯性;
- 納稅人在海外居留的永久性或不再居留的原因.

又說, 下面這些 “絲與縷”, 都與居民關係 的認定有關:

- 納稅人的產業與投資何在?
- 納稅人的工作, 家庭, 生意, 文化背景與社會關係等何在?

由於印尼是包先生現在的居住地, 而他在那裏有同居人及同居人的孩子, 還在那裏收藏了藝術品及日常所需的工具, 雖然他每年也回加拿大來一趟, 但那是來渡假而不是定居的, 何況他又是印尼國際扶輪社會員, 而不是加拿大類似團體的會員. 再說, 雖然他的血親家人都住加拿大, 但這不屬於他的選擇, 他自己選擇離開加拿大, 選擇搬去印尼, 雖然還使用加拿大銀行, 但那是因為他覺得加國的銀行制度對中年人來說, 比印尼的應行制度好.

綜合上述, 法官認定自他離開加拿大那天開始, 他就不是加拿大居民了. 因此, 包先生為住在印尼的同居人的孩子, 自2009 年5 月至2010 年11 月間所取得的加拿大兒童稅務福利 (Canadian Child Tax Benefits) , 連帶自2009 年7 月至2011 年4 月取得的購物服務退稅等 (Goods and Services Tax Credits), 都應退還, 因為他早已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了, 雖然他還是加國公民, 卻因沒有居住在加拿大, 而喪失享受這兩項福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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